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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后股东是否有权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僵局的出现破环了股东的相互信任,股东的意思不能协调导致公司不能做出决策,在此情况下,公司本应解散,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作出的。当事人因此只能寻求司法或仲裁的救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僵局的司法或仲裁救济问题就此摆到了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面前。
所谓的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这种情况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中更容易出现,而在合营者只有两方或三方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公司中则尤为多见。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在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特别是只有两方)、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公司的僵局状态正是由此形成。
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因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耗损和流失;因相互之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耗费;眼望公司的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的耗损和流失,投资者却无所作为,无能为力。
然而,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公司僵局面前,对当事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却表现出退缩的谨慎姿态,对此类案件能否受理、诉讼请求能否给予支持多有疑虑,甚至持有不应受理的见解。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三种公司解散的原因,并未作出因“其他原因”而解散的弹性技术处理,此属立法的缺漏。这一缺漏本可由公司章程的规定加以补救,但由于缺少对未来法律冲突的分析和预见等各种原因,我国的公司章程大都抄袭法律条文,并相互仿照,从而表现出缺少个性的雷同化倾向,而公司登记机关置备的章程格式和有关机关发布的章程指引等更加剧了这种雷同化的趋势。因此,对于公司的解散事由,公司章程也少有公司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尽管如此,根据公司法的学理分析,承认股东的这种请求权仍有着充分的理由:其一,公司的解散本属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而股东大会的决议又是以股东提请解散的议案为前提,可见正常情况下的公司解散其实也是股东行使权利的结果;其二,在公司不能作出任何决议的情况下,股东的各种法定权利都失去了行使的条件,公司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股东权益的持续冻结和变相剥夺;其三,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一方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少数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任何权利,不允许解散等于允许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犯和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其四,除解散公司外,没有更为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在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不变原则之下,任何公司一经成立,资本实质上就被冻结,除非通过严格复杂的减资程序,股东的出资不能收回,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途径是转让股权,但在公司尖锐的矛盾冲突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同样存在严重的困难。因此,除非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能以公允的价格受让股权,否则解散公司就成为股东退出公司、收回投资的惟一法律途径。
司法机关有无公司解散的裁判权? 回答同样是肯定的。股东有实体上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必以程序上的诉权和司法机关相应的裁判权为保障。各国公司法如规定了股东请求权,同时也就有因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的规定。事实上,在任何法制国家,司法都是化解利益冲突的最终途径,是解决社会争端的最后一道屏障。就此而言,除依法由其他机构或组织最终裁决的争议外,没有司法机关不可受理的法律纠纷。如果司法机关都不受理,就等于杜绝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把矛盾推向了社会,其结果将使矛盾更加激化,并可能引发新的社会冲突。在此问题上,无论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都可能存有这样的误区,总认为股东之间的争议和公司管理机构的行为,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司法不应干预和介入,而应由当事人自主处理,司法机关只应受理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法律事项。这种认识实属误解。公司法是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进行全面调整的法律规范,公司的内部关系亦属公司法调整的范围,由此而产生的争议也就需要司法的救济,不存在司法救济之外的公司内部关系。以内部关系排斥司法救济,与某些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不能摆脱以往对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法律性质的传统认识有直接关系。实际上,公司法上的诉讼,绝大多数恰好是因内部关系发生的,无论是股东对公司之诉,还是股东与股东之诉,无论是要求确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无效之诉,还是公司对股东或董事的赔偿之诉,都属典型的内部关系引起的诉讼。显然,司法机关是不可能因其属内部关系而拒绝受理。在我国,有关行政机关可依照行政法规强令公司解散,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裁决解散公司也就绝无法律的障碍。 解散公司的裁决在程序法上属于何种诉讼是必须明确的问题。显然,解散公司的诉讼既不是确认之诉,也不是给付之诉,而是变更之诉。公司是各种法律关系交织而成的综合体,解散公司意味着既有公司法律关系的全部终止,这是与解除合同性质类似的诉讼请求,只不过它所解除的不是某一个法律关系,而是与公司组织体相关的全部法律关系。
从新旧公司法的变化来看,在原《公司法》下,因公司解散原因法定、股东人数最低额法定、无强制收购请求权的规定等原因,导致化解公司僵局可采取的措施有限。新《公司法》的颁行使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如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及股权强制购买制度,赋予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给予了监事(会)罢免、起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这些规定无疑为化解公司僵局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可以预见,本案中的祁某可以在新《公司法》施行后,凭监事身份对李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可要求公司强制回购其持有股权或直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以化解僵局、维护自身权益。
必须指出,寻求破解僵局的方法固然重要,但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效率角度上看,预防僵局的形成才是最有价值的。新《公司法》为破解公司僵局提供了渠道,也给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所以用足法律的授权,发挥好“约定性条款”的作用非常重要。目前,众多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对作为公司内部根本大法的章程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仅是将法律中的一些共性的规定照搬到了章程中,忽视了公司自身的特殊性及法律中部分“约定优于法定”的授权性规定。因此,结合实际情况并用足法律授权,在章程中约定有针对性的条款,才是预防僵局、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必要之举。
东方神起真的解散了吗?为何解散?内幕是什么?
5个解散之谜破解 【亲,好好看,你就会知道了】
谜团一:为什么是俊秀有天在中站出来,而不是其他的?
目的是:先让三个人身先士卒,理由是大家所看到的化妆品,比较讲的过去,否则无论昌珉还是允浩站过去,都讲不过去了。
如果这三个成功了,再解救剩下两个就方便很多,而如果不成功,这三个实力较强,SM公司不敢贸然行事。
第二个允浩和昌珉不站出来的理由:
允浩是东方神起的队长,他站出来是有一定的号召力的,他不能贸然的行动,如果站出来,成功了还好,如果解约不成功,SM公司第一个开刀的绝对的允浩,所以5个人肯定考虑了这个问题,允浩不能站出来。
至于昌珉,大家都知道,昌珉是最小的弟弟,所以都不希望他受伤害,卷入这个风波,所以昌珉不能站出来。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是俊秀有天在中站出来了。
谜团二:最近允浩和昌珉非常的闲,昌珉在电视剧后只有一个无聊的发布会,允浩到现在也就只有一个音乐剧,但这边三只很忙碌?
按理说,SM公司说允浩昌珉站在他们那边,以SM公司的个性,应该让他们两个把剩下三个少赚的钱补上,那么SM公司应该给允浩昌珉更多的机会挣钱,上电视节目啊?出个专辑啊?宣传个什么啊?貌似没有,和三只比起来,这边的两个很闲,还去打了篮球什么的,看了演唱会什么的。这不是很奇怪么?只有一个可能,SM并不那么信任允浩昌珉。那么代表什么?允浩昌珉是站在三只这边的!
谜团三:JYJ为什么要开演唱会?为什么要去美国宣传?
很简单,为了招揽人气,为的不是三只,是五只,让仙后们知道,五只感情没变,让仙后都安定下来,继续支持他们,至于允浩和昌珉不能这么明显的做,一是不想让大家支持SM公司,二是毕竟在SM公司手下,没有三只可以那么自由的与仙后交流,而且,不能弄巧成拙。SM公司现在对允浩的昌珉的态度就是一种不信任的感觉。不然也不会让他们现在如此空闲。。所以5只是一体的,这点不用怀疑
Adobe破解软件这么盛行,Adobe公司会怎么
题目说的这个问题并不准确,Adobe在国内盗版盛行一是和其对国内的政策相关,同时此前在国内也严厉打击过盗版,只是目标是企业用户,而非个人普通用户,下面我分开来说说!
2012年前后,Adobe中国在国内曾高举反盗版大旗,组件了专门的反盗版团队,只要查出某企业使用了Adobe系盗版软件,用不了多久就能收到Adobe中国发出律师函,指责后者使用盗版软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被上诉索赔。这段时间国内大量中小企业收到Adobe中国发出的律师函,当然如果大公司使用盗版的话也一定会收到。
面对这种情况,不少企业直接和Adobe中国区进行协商,通常以购买少量正版来应付,毕竟一整套的Adobe系列软件是很贵的,购买量多了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小的负担,这也算双方各退一步。
而现在Adobe系列软件盗版普遍很大因素是2014年Adobe正式退出中国。这年10月后,Adobe正式解散国内的研发团队,所有的研发工作交与了印度分公司,最终在国内只保留销售部门。这样一来,相当于Adobe完全退出的中国,也就没人来管盗版的事情,放任不管了自然就普遍是盗版了。
至于,Adobe退出中国很大部分原因是其自身的原因,Adobe系列软件售价高企,普通用户根本买不起,对很多企业来说也是负担,同时随着互联网大潮的爆发,Adobe也没有进行对应的售价调整策略,这导致很多用户选择盗版。此外,国产美图软件开始逆袭,适合广大小白用户快速上手使用。一系列的因素,导致Adobe在国内的运营并不理想,最终也就只能撤出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