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微信聊天记录取证流程是什么?
- 2、微信聊天记录如何做证据
- 3、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吗?有什么依据呢?
- 4、微信聊天记录怎么证明是本人
- 5、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 6、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正确方法
微信聊天记录取证流程是什么?
首先是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然后该微信进行实名认证后,才能进行的。
具体方法:
1、以华为NOVA 5i PRO 手机为例,打开手机界面,然后点击微信图标。
2、在打开的微信界面中,然后点击“我”选项,然后点击设置选项。
3、在出现的设置的界面中,然后点击聊天选项。
4、在出现的聊天的界面中,然后点击“聊天记录备份与迁移”选项。
5、在出现的界面中,然后点击“迁移聊天记录到另一台设置”选项。
6、然后点击“选择聊天记录”选项。
7、在出现的界面中,然后勾选要取证的联系人。
8、最后用另一个手机进行扫描即可。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做证据
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另外,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这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有难度。法院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来断案,而是会要求受害方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为此,可以请公证人员对网上的聊天纪录进行保全公证,当然,首先你应该拿出证据证明你在和谁聊天。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吗?有什么依据呢?
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婚外情的认定证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证明使用聊天软件的是当事人双方,第二需要有着特别完整的证据,不能断章取义。从中可以看出一段话或者一个截图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必须要明确的提到某人的名字或者还原整个事情发生的经过。并且证明使用软件的是当事人双方也是比较难的,因为对方可能不承认,或者说并不是自己与对方聊天的。
如果你想证明是当事人双方的话,就可以通过4个途径进行论证。第1个途径,就是让当事人进行承认,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发一个信息,问问对方是不是这个人,如果对方承认了就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第二,是可以通过社交软件的头像或者所发布的朋友圈以及其他信息进行论证的。第三,可以让后台给出实名认证的身份证号或者其他的资料,因为现在很多的聊天软件都是实名认证的。最后就是与软件的开发商进行协调,看看能不能查出相应的证据。这4个途径都是比较难的,需要当事人以及软件的开发商进行支持,如果想自己提交聊天记录就有证据,是不可能的。
在作为证据的时候,聊天记录必须要非常的完整,比如说通过软件儿的恢复机制,将所有的聊天记录都恢复好,然后打印出来,这样才是有用处的。并且取得这个证据的途径应该是合法的,不能以暴力或者欺骗的手段获取。比如说你和别人谈话可以作为录音,但录音应该发生在正大光明的阶段下,不能偷偷的录取。
如果发现对方有了婚外情,可以默默的收集证据,然后再进行控告,不要让对方发现。因为有了婚外情的人,就是有了二心的人,根本不会考虑你的想法。
微信聊天记录怎么证明是本人
首先微信要实名,其次手机解锁密码要保管好,最重要是保管好手机,因为聊天记录默认还是你本人使用,就算是别人当着你的面使用,聊天记录还是默认是你本人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手机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手机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是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当事人使用手机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注意证明聊天双方的主体,聊天信息的完整性和获得聊天信息手段的合法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正确方法
一. 微信聊天记录要想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确定聊天内容的真实性。网络聊天是虚拟的,因此必须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主体就是诉讼中的当事人本人。如果微信号绑定了手机,并且该手机是实名认证的,手机机主的姓名又与诉讼中的当事人姓名一致的话,就能够证明该微信用户的身份,进而证明聊天记录真实与否。
二. 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具备完整性,并且无删减改动,删除或者截取的部分聊天记录因为不具备完整性,不能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也不能完整地表达真正的事实,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三. 聊天记录的内容要具备合法性。即微信聊天内容不能是违法法律规定获取的内容,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不存在欺骗或者胁迫内容,应当是当事人正常交往中表达的内容,具备普通证据”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四. 如果提供的聊天记录的微信号不是实名认证的,还要提供其他证明来证明该微信号就是当事人本人的微信,如果有其本人微信头像或者提供了证人证言加以佐证,能够证明该微信主体的该聊天记录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 微信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必须具有关联性。提供的聊天记录或者语音图片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具备关联性,虽然证明是当事人本人的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微信聊天作为一种社交方式,具有删除,撤回等功能,存在删减的可能性,因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应当充分审查其完整性,真实性。同时微信也存在非实名认证,以及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性,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客观公正的判断认定微信聊天记录这一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