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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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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微信聊天是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是可以做为法律证据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在庭审的时候是需要有原微信为承载体(也就是对话中的两个人之一的手机微信做为证据在法庭出示)或者是做了证据固化的,由公证处或版权协会(官方第三者文件佐证)的

单纯的非当事人微信的截图是没有什么用的

微信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呢?

微信聊天记录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可以作为上呈法庭的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1、首先是确认双方真实身份,如果双方都承认这一身份,或者从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判断出双方身份的,则可以确认为双方真实内容。

2、对于聊天记录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果是双方现场在网络交谈,并经公证,应该确认数据的有效性。如果是事后采集的证据,则存在做假的可能。

但仍然可以通过硬盘数据的原始恢复来判断数据真实,或者经向聊天工具服务商来查询其真实性。当然,如果这也往往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技侦手段取得,普通民事案件一般比较困难。

3、对于聊天记录的时间性问题。一般来说聊天记往往为连续性的,因此聊天记录的审查,应该尽量从全面的角度审查,排除某一方断章取义的做法。

扩展资料:

关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独立形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也十分广泛。

可分为录音、录像、电脑数据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使用时必须审查信息存贮、输出、转换等环节是否存在误差,资料内容有无人为篡改等情况。

特点:

一、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二、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三、具有动态直观性;

四、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视听资料法律区域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视听资料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吗

可以。书面的和微信、QQ、短信、电话等,只要是与对方有关联的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 评论列表:
  •  柔侣原野
     发布于 2022-07-11 18:30:31  回复该评论
  • 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独立形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也十分广泛。可分为录音、录像、电脑数据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使用时必须审查信息存贮、输出、转换等环节是否存在
  •  辞眸诤友
     发布于 2022-07-11 22:51:20  回复该评论
  • 性;三、具有动态直观性;四、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视听资料法律区域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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