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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
首先,保密费并非保密协议的必备条款;其次,如果资料遭他人窃取,如果不存在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窃取的发生,那就跟你没有任何关系。
(1)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承担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用人单位因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等,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将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3)关于违约责任,一般规定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自行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或者为他人进行生产或者经营。
(4)保密协议最主要就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是需要劳动者保密的具体范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如何确定保密责任,对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给予何种奖励,劳动者应当为保守商业秘密尽到何种义务等义务。
(5)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黑客所说的保证金是骗人的吗
有的是骗人的,有的是真的,不过说自己是黑客的,怎么怎么了不起的一定都不是,真正的黑客是不会威胁别人电脑安全的,有的人只会研究个远控,然后挂个木马在别人网站空间里,那都不是黑客,我国的黑客大部分都在红客联盟里吧。
让美国出500万美金悬赏捉拿的黑客,他到底做了什么事?
美国悬赏500万美金抓的黑客,曾经和自己的团伙,黑进了美国很多人的电脑,从而掏空了他们的银行账户,总金额高达7000多万美金。
这名名为Maksim Yakubets的黑客,来自于乌克兰,仅有32岁。但他召集了数十名计算机高手,组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网络犯罪集团EvilCorp。这个犯罪集团自成立以来,进行了两次“享誉全球”的犯罪行为。第一次,他们发明了众所周知的宙斯病毒,这是一款非常厉害的电脑病毒,会套取电脑所有人的个人信息,包括电话,家庭住址,银行卡等。之后再利用网络手段,将银行卡持有人卡里所有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里。病毒侵袭了美国十几个州,给美国民众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第二,他们又发明了一款Dridex软件,同宙斯一样的工作程序,这款软件也是一样以套取个人信息为手段,之后转走银行卡里的钱。他成立的犯罪集团,利用这两款软件,侵袭了全球43个国家的计算机,从中获得非法利润约一亿美元。被全球通缉的Yakubets携犯罪团伙逃到了俄罗斯境内。他们的行踪保密性非常高,神出鬼没的他们,逃往俄罗斯几年都没有被抓到。而且,在俄罗斯境内,美国要把他们绳之以法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美国才出了那么高的悬赏金,希望有人可以帮助美国抓到这个臭名昭著的黑客。确实,这么年轻,破坏性这么高的黑客,如果不早点抓到,不知还有多少人要深受其害。
国家有哪些关于黑客知识的出版物的法律法规?谢谢
关于涉及计算机及网络的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的《计算机及网络法律法规》一书统计,1991年至1999年1月间,我国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23个,涉及计算机软件保护及著作权登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计算机工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软件产品管理、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诸多方面。
其中和公民个人有较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有:
l、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4、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
5、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7、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发布)。
据初步统计,分散在上述法律法规中的涉及公民个人的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规定有 16条 22款。在中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所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从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