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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打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怎么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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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短信记录怎么打印递交法院才有效?

短信记录是属于电子证据,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呈交给法院,而且为了稳妥起见,这种电子证据要进行一下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如果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且在这期间,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 凤凰网-微信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要演示登录并提供完整记录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聊天记录属于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通过佐证的方式来形成证据链。可以佐证的证据有能够证明借款的银行付款凭证、电话录音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聊天记录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了吗?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应该是电脑,或手机,属于电子数据,截屏打印件,是复制件,不是书面材料,证据要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决定是否采信聊天记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打官司微信聊天可以做证据吗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微信记录即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简单,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从上文案例我们就可以知,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首先还须满足两点:

1

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即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4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4.通过手机号与微信号的关联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而该流程尚未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良性运转,所以现实中操作还有一定困难。

2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实践中,微信证据一般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使用,使得多个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且证明指向一致,这样才能大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警察做笔录需要qq聊天记录怎么弄?

如果你在派出所,或者是公安局,

直接给他们看就是了。如果不是

他们需要从微信上面发过去给他们,

那你就把聊天记录截屏以后发过去

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正确方法

一. 微信聊天记录要想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确定聊天内容的真实性。网络聊天是虚拟的,因此必须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主体就是诉讼中的当事人本人。如果微信号绑定了手机,并且该手机是实名认证的,手机机主的姓名又与诉讼中的当事人姓名一致的话,就能够证明该微信用户的身份,进而证明聊天记录真实与否。

二. 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具备完整性,并且无删减改动,删除或者截取的部分聊天记录因为不具备完整性,不能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也不能完整地表达真正的事实,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三. 聊天记录的内容要具备合法性。即微信聊天内容不能是违法法律规定获取的内容,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不存在欺骗或者胁迫内容,应当是当事人正常交往中表达的内容,具备普通证据”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四. 如果提供的聊天记录的微信号不是实名认证的,还要提供其他证明来证明该微信号就是当事人本人的微信,如果有其本人微信头像或者提供了证人证言加以佐证,能够证明该微信主体的该聊天记录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 微信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必须具有关联性。提供的聊天记录或者语音图片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具备关联性,虽然证明是当事人本人的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微信聊天作为一种社交方式,具有删除,撤回等功能,存在删减的可能性,因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应当充分审查其完整性,真实性。同时微信也存在非实名认证,以及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性,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客观公正的判断认定微信聊天记录这一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 评论列表:
  •  鹿岛溇涏
     发布于 2022-07-05 00:07:30  回复该评论
  • 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参考资料来源: 凤凰网-微信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要演示
  •  晴枙皆叹
     发布于 2022-07-05 02:41:30  回复该评论
  • ,这种电子证据要进行一下公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如果提
  •  邀我花前醉1
     发布于 2022-07-05 07:51:52  回复该评论
  • 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聊天记录属于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通过佐证的方式来形成证据链。可以佐证的证据有能够证明借款的银行付款凭证、电话录音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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