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电脑“黑客”需负什么法律责任?
- 2、1、国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 2、国外对黑客的应对措施。 3、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及特点 4、如何进
- 3、国家级黑客行为 有对应的国际法吗
- 4、黑客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电脑“黑客”需负什么法律责任?
在这些黑客中大部分是青年人,他们的平均年龄只有16岁,他们被认为是对企业信息网络最危险的威胁。关于黑客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太多的讨论,本文尝试就此做一些分析。
什么是黑客黑客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一群特殊的群体,是英文hacker的音译,直译的话是砍的人、劈的人,好可怕,象是在大街上打打杀杀的人。早期,在美国的电脑界也是带有褒义的,普通公众对黑客一词恐怕各有不同的理解,法律上对此并没有给出定义,学术上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大多数人一般理解为专门破坏网络及电脑系统的人。
很多黑客通过病毒入侵、攻击电脑系统和摧毁信息等手段,专门从事网络诈骗、窃取政府、企业和个人信息,甚至进行恐怖主义等破坏性活动。其实更多的黑客只是觉得好玩,你说你的网站安全防护多好,他偏要破解给你看,破解了他不进行任何破坏,他要的只是一种满足或者征服的感觉。譬如雅贼开了人家的防盗门又关上,并不拿走任何东西,在屋里写上到此一游,让人虚惊一场。
在我国目前黑客针对网站一般在做这些事情:1、盗窃资料,2、攻击网站,造成网路堵塞,无法对外服务3、进行恶作剧,删除、更换网页,4、进入系统,告知漏洞。
黑客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说黑客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本身是不存在承担责任一说的,。至于使用了这种手段是不是要承担责任,我们要根据其使用目的和造成的损害来分析,下面我们逐项来讨论这些黑客们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盗窃资料
需要盗窃的资料一般来说都是保密资料。根据资料的不同性质,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A、如果盗窃的被国家视为机密资料,是构成犯罪的,例如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的试题涉嫌被人用黑客手段盗窃了,这个黑客就要被判刑了;
B、如果通过黑客手段盗窃其他单位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如果普通保密资料也可能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攻击网站,造成网路堵塞
不管是出于竞争的目的,恶意攻击,还是出于好玩的心里故意造成其他网站网路堵塞,造成其他人无法访问,那么都将对其他网站造成损失,造成了损失当然是要赔偿的。如果是大型网站,交易繁忙,网路堵塞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黑客也将面临巨额的赔偿。
3、进行恶作剧,删除、更换网页
进入别人的网站,更改网站内容,或者将重要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大部分网站往往是作为公司形象进行宣传的,这样一更改公司形象大受影响,也一定要造成相应的损失,那么黑客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网页的页面设计及文字内容是享有著作权的,你擅自给改了,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也有的黑客喜欢将别人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破译,然后将用户名和密码挂在网络上。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属于商业秘密,如果将他人的商业秘密公布在网络上当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进入网站,告知漏洞
悄然进入别人的网站,不声不响又走了,然后给网站发封信,告知其网站安全有漏洞。给人造成精神的压力,如果要求索赔精神损失也是说得过去的。
当然黑客做法很多,对于他们的行为性质需要根据他们的行为目的,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
黑客行为的刑事责任
我国规定了相应两种和计算机有关的犯罪,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这是选择罪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功能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构成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构成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构成以上犯罪一般将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1、国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 2、国外对黑客的应对措施。 3、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及特点 4、如何进
1、国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这一概念产生的历史不长,各国也没有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2001年11月,第56届联大会议在通过的决议中,呼吁所有会员国就“有关信息安全的各种基本概念的定义”等向秘书长及时通报,其目的就是要消除概念上的混乱,更好地促使信息安全的国际合作。根据2002年美国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的规定,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可用生和抗否认性。
国外关于信息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比较早,相对完善一些。这一点可以从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得到印证。美国联邦政府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最主要的是1987年的美国第100届国会通过,1988年开始实施的第100-255号公法,即《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确立的在关信息安全的法律包括:计算机安全法、正当通信法、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径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电汛法、互联网网络完备性及关键设备保护法案等。
探讨美国对信息泄密的法律规制。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泄密是网络信息在存储、传播、使用或者获取的时候被其他人非法取得的过程。网络信息泄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个人隐私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信息等的泄露。美国联邦立法中对防范和制止信息泄密的法律主要有:《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简称ECPA)、《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简称UTSA)和《计算机欺诈和滥用防止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简称CFAA)。
探讨美国对信息破坏的法律规制。信息破坏主要是指制造和传播恶意程序破坏计算机所存储的信息和程序,甚至破坏计算机硬件的行为。美国联邦法律对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计算机欺诈和滥用防止法》(CFAA),受该法保护的计算机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而是任何用于州际或者国际间的通信和贸易的计算机,确立了违反该法的民事、刑事责任。
探讨美国对信息侵权的法律规制。信息侵权就是对信息产权的侵犯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内容和传统的信息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信息内容的扩展、信息载体的变化、信息传递方式的增加,由此也就带来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美国有关信息侵权方面的联邦法律主要是《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 DMCA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是保障网络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拥有所有权的网络知识产权作品设置的加密技术手段,防止任何人绕开该加密手段侵害网络知识产权。
探讨美国对信息污染的法律规制。信息污染是指无用信息、劣质信息或者有害信息渗透到信息资源中,对信息资源的收集、开发和利用造成干扰,甚至对用户和国家产生危害。美国国会在1998年通过的《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简称COPA)规定经营者应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控制,使之不能为未成年人所接触,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2000年12月15日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该法规定中小学、图书馆等社会公共组织具有安装有害信息过滤和阻碍技术的要求,综合全社会力量共同抵御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扰。
2、国外对黑客的应对措施。
美 国 增 拨 款 项 打 击 黑 客
---- 克 林 顿 不 久 前 在 向 国 会 提 交2001 年 度 财 政 计 划 时, 将“ 打 击 网 络 恐 怖 活 动 经 费” 由2000 年 财 政 年 度 的17.5 亿 美 元 提 高 到20.3 亿 美 元。
----美 国 政 府 的 官 员 强 调 说, 政 府 的 拨 款 将 主 要 用 于 开 发 监 视 黑 客 入 侵 政 府 部 门 电 脑 的 高 级 软 件 系 统、 信 息 安 全 研 究、 研 制 打 击 网 络 恐 怖 活 动 的 技 术 以 及 培 训 有 关 专 业 人 员。2 月15 日 出 席 这 次 克 林 顿 主 持 的 网 络 安 全 高 层 会 议 的 专 家 中 还 有 一 位 相 当 引 人 注 目 的 来 客 — — 绰 号 为“ 穆 吉” 的 电 脑 黑 客。 据 悉,“ 穆 吉” 是 一 个 名 为“ 智 囊 团” 的 电 脑 黑 客 组 织 成 员, 该 组 织 专 门 协 助 政 府 从 事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的 工 作。 “ 穆 吉” 的 出 现 多 少 就 已 经 说 明 了 美 国 政 府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的 兼 容 并 包 的 态 度。
----美 国 联 邦 调 查 局 国 家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中 心 负 责 人 最 近 也 向 美 国 国 会 提 交 详 细 报 告, 称 联 邦 调 查 局 已 培 训 出 一 支 由7 人 组 成 的 反 黑 客 小 组, 他 们 将 被 派 到 华 盛 顿、 纽 约、 旧 金 山、 洛 杉 矶 等 重 要 城 市。
日 本 加 紧 研 究 反 黑 客 技 术
----1999 年, 日 本 发 生 的 黑 客 袭 击 事 件 超 过 1000 次, 比3 年 前 增 加 了1 倍。 这 迫 使 日 本 政 府 不 得 不 加 紧 研 究 开 发 反 黑 客 袭 击 的 信 息 保 密 技 术。
----今 年1 月21 日, 日 本 政 府 有 关 省、 厅 制 定 了“ 反 黑 客 对 策 行 动 计 划”, 主 要 内 容 有: 今 年 年 底 前, 制 定 对 付 电 脑 恐 怖 活 动 的“ 特 别 行 动 计 划”; 建 立 和 健 全 处 罚 黑 客 行 为 的 法 律; 加 强 政 府 控 制 危 机 的 体 制, 以 防 止 黑 客 袭 击 和 计 算 机 病 毒 侵 入; 在2003 年 前 使 日 本 的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赶 上 美 国。 不 久 前, 有 关 省、 厅 召 开 关 于 信 息 安 全 的 会 议, 决 定 提 前 实 施 上 述 计 划。
----通 产 省 和 邮 政 省 决 定2000 年 度 拨 款24 亿 日 元 开 发 提 高 政 府 计 算 机 网 络 安 全 性 的 技 术, 具 体 开 发 项 目 包 括 防 止 非 法 存 取 的 技 术、 查 明 黑 客 来 路 的 跟 踪 系 统、 计 算 机 病 毒 的 检 测 和 清 除 技 术、 数 据 密 码 技 术 等。
----日 本 通 产 省 早 在1997 年 就 设 立 了“ 大 规 模 设 备 网 络 安 全 对 策 委 员 会”。 在2000 年 度 预 算 中, 通 产 省 用 于 开 发 计 算 机 保 密 技 术 的 经 费 为18.7 亿 日 元, 比 上 年 度 增 加 了2 倍。
----防 卫 厅 的 指 挥 和 通 信 系 统 自 成 体 系, 与 外 界 隔 绝, 因 此 不 会 被 黑 客 袭 击。 但 是, 考 虑 到 将 来 与 外 部 的 联 系, 防 卫 厅 在2000 年 度 预 算 中 拨 款13 亿 日 元, 用 于 研 究 对 付 黑 客 的 经 费, 他 们 还 计 划 派 人 到 美 国 接 受 培 训, 培 养 反 黑 客 专 家, 并 了 解 美 国 军 队 的 反 黑 客 对 策。
----日 本 政 府 从2 月13 日 正 式 实 施《 关 于 禁 止 不 正 当 存 取 行 为 的 法 律》, 加 强 了 对 黑 客 等 不 正 当 行 为 的 处 罚。
德 国 网 上 没 有“ 绝 对 自 由”
----德 国 联 邦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局 的 一 位 新 闻 发 言 人 最 近 表 示,“ 自 由 软 件” 和Internet 上 的“ 自 由 传 播” 机 制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促 进 了 软 件 业 和 整 个 信 息 产 业 的 进 步。 不 过, 如 果 缺 乏 有 效 的 管 理, 这 种“ 自 由 软 件” 机 制 中 也 潜 伏 着 巨 大 的 危 机。 网 上 自 由 传 播 的 黑 客 软 件、 解 密 软 件 难 以 计 数, 它 们 一 旦 落 到 恶 意 黑 客 手 里, 无 疑 会 产 生 难 以 估 量 的 严 重 后 果。 令 人 担 忧 的 是, 世 界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信 息 安 全 法 规 对 编 写 和 传 播 此 类 软 件 的 行 为 都 缺 乏 必 要 的 法 律 解 释, 从 而 使 有 关 机 构 在 网 络 管 理 工 作 中 遇 到 很 大 的 困 难。
----德 国 在 保 障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起 步 较 早, 在 1996 年 就 通 过 了《 信 息 安 全 法》, 并 成 立 了 联 邦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局。 法 律 对 网 上 安 全、 个 人 自 由 和 隐 私 权 作 了 一 系 列 界 定, 而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局 配 合 内 政 部 和 刑 警 局 进 行“ 技 术 执 法”。 在 技 术 上 加 强 预 防 性 和 前 瞻 性 研 究, 向 企 业 和 个 人 普 及 信 息 安 全 意 识, 推 广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等 已 成 为 德 国 的 通 行 做 法。 因 此, 虽 然 德 国 近 年 来 小 规 模 的 公 司 网 站 被 袭 事 件 并 不 少, 但 尚 未 发 生 造 成 惨 重 损 失 的 黑 客 袭 击 事 件。 在 本 月 的 黑 客 袭 击 事 件 发 生 后, 德 国 内 政 部、 联 邦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局、 联 邦 刑 警 局3 个 部 门 又 及 时 地 联 合 成 立 了 反 黑 客 专 家 小 组, 组 成 了 德 国 的 网 上 反 黑 客“ 特 种 部 队”。
3、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及特点
参考:;filename=200706272929
4.如何进行安全风险和安全代价分析?如何寻找他们的动态平衡点?
国家级黑客行为 有对应的国际法吗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立法仍然停留在制定各个单行条例的层面上,条理和层次较为混乱。例如我国的网络立法就存在以下十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公安部关于防病毒卡等产品属于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
……
这么多的单行条例和规章,法律专业人士看了都头痛,IT界的大忙人们更是无法尽览。
三、 国际法律合作是根治黑客行为的关键
互联网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国际化。在网路上,千里之外的信息可以瞬间获得,当然,千里之外的某一黑客行为也会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的破坏。黑客犯罪是一种国际化的犯罪,它危害到了整个世界的网络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应该联合起来,进行广泛的合作和研讨,象打击国际恐怖活动一样打击黑客犯罪。
1、 发达国家应该在技术上负起责任,共享核心技术
互联网领域是典型的高科技领域,某些核心技术至今只掌握在某些发达国家手里,而这些核心技术是打击黑客犯罪� 手锏。只有发达国家将这些核心技术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共享,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国际社会的防黑反黑水平,为打击黑客犯罪奠定基础。
2、 发展中国家应当提高反黑意识,负起社会责任
黑客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在发达国家由于网络的普及率非常高,作用非常大,所以黑客犯罪的影响也很大;而在一些落后国家,网络还没有得到普及,黑客行为对其影响微弱,政府的反黑、防黑意识也相应地较为缺乏,从而为黑客提供了“避风港”。
这种法律上的空白地带对于国际反黑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加强国际合作首先要提高某些发展中国家领导人的反黑意识,使这些国家自觉自愿地负起国际责任。
3、 制定国际反黑公约
对于国际性的犯罪,国际社会往往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予以制裁。例如,对于贩毒、劫机、国际恐怖活动等等,都已经有了专门的国际公约。现在,国际社会急需制订反黑公约,以使各国国内法律相互接轨,形成一个严密的国际法律合作体系。同时,该公约的制定也会给反黑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一个普遍接受的规则,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磨擦。
四、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从本质上讲,黑客是Internet世界中的盗贼与恐怖主义分子。“树欲静而风不止”,要他们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是不可能的。如何对付黑客,捍卫网络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众所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制、技术与加强安全意识三方面着手。
美国早在1986年便制定了成文法律,打击电脑网络犯罪。欧盟执委会在今年2月宣布,将起草一份计划以对抗网络犯罪。日本政府在2月20日紧急实施“禁止不正当存取法”,加强对黑客的处罚。德国有关人士呼吁政府修订现有的网络安全法律,以更严厉的措施严惩电脑黑客。
我国在1994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计算机罪犯的重要法律武器。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不懈努力,黑客行为是能够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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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简介
.黑客文化之私有Unix的时代
.黑客文化之早期的免费Unix
.黑客只是一般犯罪
黑客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黑客行为触犯了刑法,黑客应该都不陌生,黑客实际上就是专门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这些黑客对计算机的各种操作都非常的熟悉。普通民众,公司,甚至于国家,在日常的生活及发展过程当中都已经离不开计算机。严厉惩治黑客攻击的这种行为,是世界各国都高度关注的问题。
法律分析
黑客是否犯法,要依据黑客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定,如果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攻击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下列3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二是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危害结果。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黑客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一群特殊的群体,很多“黑客”通过病毒入侵、攻击电脑系统和摧毁信息等手段,专门从事网络诈骗、窃取政府、企业和个人信息,甚至进行恐怖主义等破坏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