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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他人聊天记录案例(盗取别人聊天记录会触犯什么法律)

本文导读目录:

关于偷窥别人聊天记录隐私侮辱别人的案子,如果上法院告那个人,那个人不出庭,会怎么解决?

我研究过类似的案例,这种行为是要分开而论的:

1、如果你是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的,单位领导为了取得证据(聊天记录上有时间证据和证明你聊天的目的和工作无关)而看你的聊天记录的话,是不违法的。因为单位是支付给你工资要求你在单位时间内给单位创造效益的,你无权在工作时间内干于工作无关的事。所以这种行为不能认为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2、如果以偷窥为目的看你的聊天记录,那么就是侵权行为。

实践中一般如果聊天记录上显示你在工作时间聊与工作无关的事,那么老板的偷窥行为行为都不是侵权行为,并且法院也是这么认定的。我看的是最高院民庭法官的讲解。虽然不是法律解释,不过肯定会对类似案件有知道意义。

微信聊天记录被别人窃取怎么办?

建议报警处理的,是涉嫌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私自窃取别人微信聊天记录算犯法吗?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曝光别人的聊天记录犯法。曝光别人的聊天记录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依法应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盗取他人QQ聊天记录犯法吗?我可以报警立案吗?

告不了的,你打官司是赢不了她的,你的罪比较重,还是先犯,但是你还是可以去咨询下律师行。

如果没说出姓名那还好,那顶多她的律师只能告你类型的罪名,一般是不成立,另外你可以说你是从网上得知的,加上先前你没说出她的名字,所以基本上是不成立的,还好你没写名字,那不然就认了!还是有希望的,一你没写她的名字,所以不能认定你说的是她,二因为你没写她的名字,所以可以推为从网上某地方看到的,所指内容并不是她。

你放心吧,不过这种事真的做不得,别人的隐私是受保护的,别人去干扰你的隐私你也不高兴吧。

你那么想告他吗?人家是成年人,有法律保护着,最基本的是他有着人身自由权,你怎么告她?现在同居的人多着呢。

微信聊天记录具不具有法律效应?

这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任何网络终端上产生的个人内容(包括视像、图文、声音等)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更多条件才能如白纸黑字以及画手押、盖章等传统法律认可的证据的效力。

如果网络终端产生的内容要关联到“当事人”这个主体,则更难。在法庭上,网络终端个人的信息内容,更多时候只能成为一种对法官的心理说服的辅助证据,与官方网站或终端平台对公众发布的内容取证有本质区别。

1.个人网络终端用具(如手机、电脑)上的信息内容(如聊天记录),如何确定是用具的持有人、软件的注册者发布的?

如果曾被人调用前置摄像头同时取证人像发布内容的,在当事人不知情、非自愿的情况下,先侵犯隐私权益再取的证已经存在问题,要么证据无效,要么取证者同时需要承担被反告侵犯隐私、盗取个人信息等罪,牵涉到国家重要岗位的人、科研专利人员、演艺明星、商业机密泄露等,还会衍生出更严峻的赔偿追讨赔款问题。

所以,不能证明谁在发布的信息,就难以对应主体追究责任,或先违法取的证都不能列作呈堂证供,先违法再获得的取证都是不受法律认可的证据。

另外,如衍生出诈骗等网络犯罪问题,通常也只能追究认罪责任人,至于是谁发布的信息内容或者聊天记录,始终无法关联到用具持有人及软件注册人,没必然关系。

例子1:老母亲不懂的情况下,注册了某信,之后完全忘记了这回事。女儿用母亲注册的软件交友并聊天,那么聊天内容如何关联到法律证据问题?连谁在聊的天都无法确定,更难作为呈堂证供。

例子2: 黄某因为得罪了上级领导陈某,陈某在其网络终端用具上装了疫苗,以监控黄某的一举一动伺机报复。最终陈某通过疫苗在黄某的手机监控到黄某召妓与收受利益等违法违规问题,其后匿名举报给上级部门。

事件中,黄某与陈某都被捕,黄某违法犯罪属实,被双开及监禁10年。陈某因被查到使用违法手段取证,而且目的是报复等恶意行为,也被从严处理。

其后,黄某再以盗窃罪、经济损失、隐私侵犯罪、名誉受损、机构机密泄漏等罪名,将陈某告上了法庭。经裁定,陈女士的违法取证属实,除了赔偿黄主任的经济损失外,也被刑事拘留,5-15年的监禁也在等着她。

例子3:某在校大学生在微信上被盗聊天记录,当中涉及作风问题,后被传播遭到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后,大学生的母亲出来承认了是自己一时贪玩发的内容,内容被法院宣判与软件注册人无关,大学生名誉得以恢复,同时立案追查盗取聊天记录的人,最终查到是该大学生的一位追求者行为,因为情况恶劣,该名追求者被判刑,而大学生毫发无损。

也就是说,不管网络终端用具上发布了什么内容或聊天记录,法律上是没有办法与人有必然联系的,要合法取证与人的关联性的难度也非常非常大。

  • 评论列表:
  •  忿咬旧谈
     发布于 2022-05-30 05:48:10  回复该评论
  • 创造效益的,你无权在工作时间内干于工作无关的事。所以这种行为不能认为侵犯了你的隐私权。2、如果以偷窥为目的看你的聊天记录,那么就是侵权行为。实践中一般如果聊天记录上显示你在工作时间聊与工作无关的事,那么老板的偷窥行为行为都不是侵权行为,并且法院也是这么认定的。我看的是最高院民庭法官的讲解
  •  闹旅只酷
     发布于 2022-05-30 04:19:47  回复该评论
  • 不了的,你打官司是赢不了她的,你的罪比较重,还是先犯,但是你还是可以去咨询下律师行。如果没说出姓名那还好,那顶多她的律师只能告你类型的罪名,一般是不成立,另外你可以说你是从网上得知的,加上先前你没说出
  •  寻妄寒洲
     发布于 2022-05-30 12:02:32  回复该评论
  • 件发生后,大学生的母亲出来承认了是自己一时贪玩发的内容,内容被法院宣判与软件注册人无关,大学生名誉得以恢复,同时立案追查盗取聊天记录的人,最终查到是该大学生的一位追求者行为,因为情况恶
  •  怎忘吝吻
     发布于 2022-05-30 12:15:37  回复该评论
  • 人”这个主体,则更难。在法庭上,网络终端个人的信息内容,更多时候只能成为一种对法官的心理说服的辅助证据,与官方网站或终端平台对公众发布的内容取证有本质区别。1.个人网络终端用具(如手机、电脑)上的信息内容(如聊天记录),如何确定是用具的持有人、软件的注册者
  •  孤央瘾然
     发布于 2022-05-30 05:30:51  回复该评论
  • 级领导陈某,陈某在其网络终端用具上装了疫苗,以监控黄某的一举一动伺机报复。最终陈某通过疫苗在黄某的手机监控到黄某召妓与收受利益等违法违规问题,其后匿名举报给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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