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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管辖权(哪个部门管黑客)

本文目录一览:

1、国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 2、国外对黑客的应对措施。 3、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及特点 4、如何进

1、国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这一概念产生的历史不长,各国也没有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2001年11月,第56届联大会议在通过的决议中,呼吁所有会员国就“有关信息安全的各种基本概念的定义”等向秘书长及时通报,其目的就是要消除概念上的混乱,更好地促使信息安全的国际合作。根据2002年美国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的规定,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可用生和抗否认性。

国外关于信息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比较早,相对完善一些。这一点可以从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得到印证。美国联邦政府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最主要的是1987年的美国第100届国会通过,1988年开始实施的第100-255号公法,即《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确立的在关信息安全的法律包括:计算机安全法、正当通信法、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径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电汛法、互联网网络完备性及关键设备保护法案等。

探讨美国对信息泄密的法律规制。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泄密是网络信息在存储、传播、使用或者获取的时候被其他人非法取得的过程。网络信息泄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个人隐私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信息等的泄露。美国联邦立法中对防范和制止信息泄密的法律主要有:《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简称ECPA)、《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简称UTSA)和《计算机欺诈和滥用防止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简称CFAA)。

探讨美国对信息破坏的法律规制。信息破坏主要是指制造和传播恶意程序破坏计算机所存储的信息和程序,甚至破坏计算机硬件的行为。美国联邦法律对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计算机欺诈和滥用防止法》(CFAA),受该法保护的计算机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而是任何用于州际或者国际间的通信和贸易的计算机,确立了违反该法的民事、刑事责任。

探讨美国对信息侵权的法律规制。信息侵权就是对信息产权的侵犯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内容和传统的信息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信息内容的扩展、信息载体的变化、信息传递方式的增加,由此也就带来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美国有关信息侵权方面的联邦法律主要是《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 DMCA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是保障网络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拥有所有权的网络知识产权作品设置的加密技术手段,防止任何人绕开该加密手段侵害网络知识产权。

探讨美国对信息污染的法律规制。信息污染是指无用信息、劣质信息或者有害信息渗透到信息资源中,对信息资源的收集、开发和利用造成干扰,甚至对用户和国家产生危害。美国国会在1998年通过的《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简称COPA)规定经营者应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控制,使之不能为未成年人所接触,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2000年12月15日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该法规定中小学、图书馆等社会公共组织具有安装有害信息过滤和阻碍技术的要求,综合全社会力量共同抵御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扰。

2、国外对黑客的应对措施。

美 国 增 拨 款 项 打 击 黑 客

---- 克 林 顿 不 久 前 在 向 国 会 提 交2001 年 度 财 政 计 划 时, 将“ 打 击 网 络 恐 怖 活 动 经 费” 由2000 年 财 政 年 度 的17.5 亿 美 元 提 高 到20.3 亿 美 元。

----美 国 政 府 的 官 员 强 调 说, 政 府 的 拨 款 将 主 要 用 于 开 发 监 视 黑 客 入 侵 政 府 部 门 电 脑 的 高 级 软 件 系 统、 信 息 安 全 研 究、 研 制 打 击 网 络 恐 怖 活 动 的 技 术 以 及 培 训 有 关 专 业 人 员。2 月15 日 出 席 这 次 克 林 顿 主 持 的 网 络 安 全 高 层 会 议 的 专 家 中 还 有 一 位 相 当 引 人 注 目 的 来 客 — — 绰 号 为“ 穆 吉” 的 电 脑 黑 客。 据 悉,“ 穆 吉” 是 一 个 名 为“ 智 囊 团” 的 电 脑 黑 客 组 织 成 员, 该 组 织 专 门 协 助 政 府 从 事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的 工 作。 “ 穆 吉” 的 出 现 多 少 就 已 经 说 明 了 美 国 政 府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的 兼 容 并 包 的 态 度。

----美 国 联 邦 调 查 局 国 家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中 心 负 责 人 最 近 也 向 美 国 国 会 提 交 详 细 报 告, 称 联 邦 调 查 局 已 培 训 出 一 支 由7 人 组 成 的 反 黑 客 小 组, 他 们 将 被 派 到 华 盛 顿、 纽 约、 旧 金 山、 洛 杉 矶 等 重 要 城 市。

日 本 加 紧 研 究 反 黑 客 技 术

----1999 年, 日 本 发 生 的 黑 客 袭 击 事 件 超 过 1000 次, 比3 年 前 增 加 了1 倍。 这 迫 使 日 本 政 府 不 得 不 加 紧 研 究 开 发 反 黑 客 袭 击 的 信 息 保 密 技 术。

----今 年1 月21 日, 日 本 政 府 有 关 省、 厅 制 定 了“ 反 黑 客 对 策 行 动 计 划”, 主 要 内 容 有: 今 年 年 底 前, 制 定 对 付 电 脑 恐 怖 活 动 的“ 特 别 行 动 计 划”; 建 立 和 健 全 处 罚 黑 客 行 为 的 法 律; 加 强 政 府 控 制 危 机 的 体 制, 以 防 止 黑 客 袭 击 和 计 算 机 病 毒 侵 入; 在2003 年 前 使 日 本 的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赶 上 美 国。 不 久 前, 有 关 省、 厅 召 开 关 于 信 息 安 全 的 会 议, 决 定 提 前 实 施 上 述 计 划。

----通 产 省 和 邮 政 省 决 定2000 年 度 拨 款24 亿 日 元 开 发 提 高 政 府 计 算 机 网 络 安 全 性 的 技 术, 具 体 开 发 项 目 包 括 防 止 非 法 存 取 的 技 术、 查 明 黑 客 来 路 的 跟 踪 系 统、 计 算 机 病 毒 的 检 测 和 清 除 技 术、 数 据 密 码 技 术 等。

----日 本 通 产 省 早 在1997 年 就 设 立 了“ 大 规 模 设 备 网 络 安 全 对 策 委 员 会”。 在2000 年 度 预 算 中, 通 产 省 用 于 开 发 计 算 机 保 密 技 术 的 经 费 为18.7 亿 日 元, 比 上 年 度 增 加 了2 倍。

----防 卫 厅 的 指 挥 和 通 信 系 统 自 成 体 系, 与 外 界 隔 绝, 因 此 不 会 被 黑 客 袭 击。 但 是, 考 虑 到 将 来 与 外 部 的 联 系, 防 卫 厅 在2000 年 度 预 算 中 拨 款13 亿 日 元, 用 于 研 究 对 付 黑 客 的 经 费, 他 们 还 计 划 派 人 到 美 国 接 受 培 训, 培 养 反 黑 客 专 家, 并 了 解 美 国 军 队 的 反 黑 客 对 策。

----日 本 政 府 从2 月13 日 正 式 实 施《 关 于 禁 止 不 正 当 存 取 行 为 的 法 律》, 加 强 了 对 黑 客 等 不 正 当 行 为 的 处 罚。

德 国 网 上 没 有“ 绝 对 自 由”

----德 国 联 邦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局 的 一 位 新 闻 发 言 人 最 近 表 示,“ 自 由 软 件” 和Internet 上 的“ 自 由 传 播” 机 制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促 进 了 软 件 业 和 整 个 信 息 产 业 的 进 步。 不 过, 如 果 缺 乏 有 效 的 管 理, 这 种“ 自 由 软 件” 机 制 中 也 潜 伏 着 巨 大 的 危 机。 网 上 自 由 传 播 的 黑 客 软 件、 解 密 软 件 难 以 计 数, 它 们 一 旦 落 到 恶 意 黑 客 手 里, 无 疑 会 产 生 难 以 估 量 的 严 重 后 果。 令 人 担 忧 的 是, 世 界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信 息 安 全 法 规 对 编 写 和 传 播 此 类 软 件 的 行 为 都 缺 乏 必 要 的 法 律 解 释, 从 而 使 有 关 机 构 在 网 络 管 理 工 作 中 遇 到 很 大 的 困 难。

----德 国 在 保 障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起 步 较 早, 在 1996 年 就 通 过 了《 信 息 安 全 法》, 并 成 立 了 联 邦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局。 法 律 对 网 上 安 全、 个 人 自 由 和 隐 私 权 作 了 一 系 列 界 定, 而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局 配 合 内 政 部 和 刑 警 局 进 行“ 技 术 执 法”。 在 技 术 上 加 强 预 防 性 和 前 瞻 性 研 究, 向 企 业 和 个 人 普 及 信 息 安 全 意 识, 推 广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等 已 成 为 德 国 的 通 行 做 法。 因 此, 虽 然 德 国 近 年 来 小 规 模 的 公 司 网 站 被 袭 事 件 并 不 少, 但 尚 未 发 生 造 成 惨 重 损 失 的 黑 客 袭 击 事 件。 在 本 月 的 黑 客 袭 击 事 件 发 生 后, 德 国 内 政 部、 联 邦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局、 联 邦 刑 警 局3 个 部 门 又 及 时 地 联 合 成 立 了 反 黑 客 专 家 小 组, 组 成 了 德 国 的 网 上 反 黑 客“ 特 种 部 队”。

3、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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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进行安全风险和安全代价分析?如何寻找他们的动态平衡点?

制造勒索病毒的黑客会有什么刑罚?

近日,“比特币勒索病毒”肆虐互联网,使全球多个国家、多家机构及个人电脑遭受此种病毒软件的攻击。据互联网相关安全专家分析,此种病毒可进行远程攻击,无需用户任何操作,只要开机联网,就能在电脑里执行任意代码、植入恶意程序进行控制勒索。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影响之严重,犹如“网络瘟疫”,给整个互联网生态和电脑用户带来极大的危害和极其严重的损失。

能定什么罪?

从“比特币勒索病毒”侵害的行为模式来看,病毒制造者也即黑客,将病毒勒索软件在在秘密情况下非法植入他人电脑,使电脑感染病毒后自动加密锁住电脑中的文件资料,并且以此锁住的文件为要挟要求他人支付赎金。这一行为已经涉嫌我国刑法规定的以下四个罪名: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85条的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上述两罪。如果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则不需要情节严重,可直接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此罪。如果黑客在他人不支付赎金的情况下不恢复数据,导致电脑无法正常运行,在造成大面积电脑用户受损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此罪。黑客通过使用病毒软件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的方式勒索他人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由上可知,如果黑客一旦被抓获归案,我国刑法中有四个罪名可以对其进行规制适用。但应该看到,黑客是利用病毒勒索软件非法侵入和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勒索钱财,其行为和目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择一重”论处,最终应以法定刑较高的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黑客非中国人怎么办?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黑客可能并不是我们国家的公民或者可能在国外实施了此次病毒勒索行为,我们国家的刑法能不能对其进行适用?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就有刑事管辖权。

因此,即使黑客不是我国公民,或者人在我国领域外,只要对我们国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侵害或者对我们国家的公民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我们国家仍然能对其进行刑事管辖。

警示:做好预防工作

不过,同时也应该看到,此次病毒勒索事件给我们最大的警示不是刑法如何适用,而是如何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截至目前,我们仍然没有发现真正的病毒制造者,也没有有效的破解加密文件的方法去挽回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

事实上,在规制网络犯罪中,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的打击更为重要。因互联网无国界,跨区域的特点,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和所产生的后果已经突破了传统国家地域之间的界限,因此加强国际合作,探讨综合治理模式,共同打击网络犯罪也显得愈发重要。

国家有哪些关于黑客知识的出版物的法律法规?谢谢

关于涉及计算机及网络的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的《计算机及网络法律法规》一书统计,1991年至1999年1月间,我国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23个,涉及计算机软件保护及著作权登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计算机工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软件产品管理、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诸多方面。

其中和公民个人有较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有:

l、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4、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

5、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7、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发布)。

据初步统计,分散在上述法律法规中的涉及公民个人的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规定有 16条 22款。在中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所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从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黑客攻击属于犯罪吗

属于,但是很难管辖,特别是跨国界的。所以一般情况大多数国家都懒得管。但是一旦涉及的金额巨大,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重要的文件信息,就会被通缉了

怎么老是看见中国境内的黑客被抓、没有境外的、难道他们很牛、抓不到?

管不到,涉及到司法管辖权。和不能冲到加拿大抓厦门远华的赖昌星是同一道理。

非法攻击他人网站

首先,非法攻击他人网站属于黑客行为关于黑客行为的法律评价,我国法律早就有明文规定。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把两种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它们分别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上述法律法规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对黑客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因此不能因为其目的存在某些正义性就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 有人认为由于中国黑客的行为结果发生在国外,故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是对我国法律适用的一种误解。我国法律的适用采取的是属地管辖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管辖权体制。所谓属地管辖,是指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其他的管辖原则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等。所谓属人管辖,是指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行为均受中国法律约束。保护管辖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可由我国法律管辖。普遍管辖是指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拥有管辖权。我国法律具体适用上述哪种管辖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运用。对黑客行为而言,不论黑客的国籍如何,也不论黑客行为或其结果发生在我国国内或国外,都可能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

  • 评论列表:
  •  听弧西奺
     发布于 2022-07-12 18:02:20  回复该评论
  • 56届联大会议在通过的决议中,呼吁所有会员国就“有关信息安全的各种基本概念的定义”等向秘书长及时通报,其目的就是要消除概念上的混乱,更好地促使信息安全的国际合作。根据2002年美国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的规定,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可用生和抗否认性。国外关于信息安全法律问题
  •  森槿织谜
     发布于 2022-07-12 16:27:04  回复该评论
  • 领域内犯罪,我国就有刑事管辖权。因此,即使黑客不是我国公民,或者人在我国领域外,只要对我们国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侵害或者对我们国家的公民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我们国家仍然能对其进行刑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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