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举证吗
我们当下这个信息流爆炸的时代,智能手机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我们每天都游走各个社交软件之上,电子证据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在很多纠纷中,很多当事人都会把一些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短信消息当作证据。那么社交软件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呢?
若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实现证据的效力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方应同时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以及确实是涉案本人,否则法庭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断案。
一方面,社交软件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另一方面,作为社交软件这样方便快捷的聊天工具,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的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因此,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社交软件记录能否当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综上所述,社交软件记录能否当电子证据要看它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建议在与人交往涉及到金钱的时候当事人要能够主动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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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手机上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包括了微博、微信等,并且还细化并扩大了一些电子数据的范围,其中就包括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证据不
微信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是普遍的社交平台,但是在举证配偶出轨,举证债为人欠债,如果传统的证据难以取得,是否考虑微信等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法律明确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可作为证据,因此,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般来说,能作为证据的,都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后,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
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那么有哪些微信聊天证据不能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大家通常保存证据的做法是截屏保存聊天记录,但证明微信使用人是谁,也是公证中要解决的一大问题。但是可以通过公证证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可通过下列信息获取证据:(1)聊天中有能体现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2)对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机号码绑定;(3)通过朋友圈内容来判定,如发布本人照片,可以截屏保存,用来证明身份。
但请注意,做这类公证有个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本人的手机,本人的微信账号。如果申请人独自一人拿着老公的手机过来,要求公证老公和“小三”的出轨聊天记录、照片等,公证员肯定会拒绝。不过法官则表示: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没有公证过的记录,证明效力上是差不多的。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做证据
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另外,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这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有难度。法院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来断案,而是会要求受害方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为此,可以请公证人员对网上的聊天纪录进行保全公证,当然,首先你应该拿出证据证明你在和谁聊天。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怎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其搭载在手机上,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正是由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诉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原告才有了起诉的依据。
不过,虽然现在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已经被法律所认可,但要将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实现证据的效力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方应同时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以及确实是涉案本人,否则法庭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断案。
一方面,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另一方面,作为微信这样方便快捷的聊天工具,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的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在诉讼中法院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方式是什么?有什么细节要注意的
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必须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你和借钱者)。 微信举证属于诉讼证据中的书证,即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 微信使用人身份的确认,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3)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